9月20日,我写了一篇《如果杨景媛不用承担任何责任,那正义在哪里?》的文章。
事后,我把这篇文章的内容直接发给了DeepSeek,且无任何提示,然后DeepSeek反馈给了一个回答。
在这个回答中,DeepSeek认为“杨景媛的行为高度符合‘诬告陷害’在道德和一般社会观念上的特征”。
对于杨景媛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责任,DeepSeek表示,法律责任通常分为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于民事责任,DeepSeek认为,既然法院已经还了肖明瑫清白,他完全可以就此事实,向法院提起对杨景媛的名誉权侵权诉讼。而从司法实践来看,肖明瑫赢得这类官司的可能性极高。
至于行政责任,DeepSeek表示,如果杨景媛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需要肖明瑫或其家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由警方调查后认定是否构成违法并决定是否处罚。
对于刑事责任,DeepSeek则表示,这是最严厉的惩罚,但入罪门槛最高,也是最难认定的。
需要判断杨景媛的指控是否明确指向了“刑事犯罪”,或者其意图是否是希望肖明瑫被“判刑”。如果她的主要目的是“让他身败名裂”(损害名誉),而非“送进监狱”(刑事追究),则可能不构成本罪。
此案中,肖明瑫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损害是名誉上的。虽然网暴后果严重,但能否被解释为刑法上的“情节严重”,存在不确定性。
诬告陷害罪原则上属于公诉案件,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会非常谨慎地评估是否启动刑事程序。
DeepSeek表示,目前她“未受处罚”的状态可能是司法程序尚未推进的结果,而非最终定论。
DeepSeek最后表示,一个健康的法治社会,既要保护真正的受害者勇敢发声,也必须对恶意诬陷者予以严惩,唯有如此,才能守护住那份朴素的正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作恶者,理应付出代价。
以下内容为DeepSeek的回答(未删改):
您好。您提出的这个问题非常深刻,触及了当前社会,特别是网络时代下,关于正义、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的核心困境。您所表达的担忧——“如果诬告陷害别人,最后却逍遥法外”——是许多关注此事的人共同的感受。
我们来系统地分析一下您提出的几个核心问题:
1.杨景媛的行为是否属于“诬告陷害”?
从您描述的已经公开的事实来看(假设描述准确),杨景媛的行为高度符合“诬告陷害”在道德和一般社会观念上的特征。
主观故意:您提到她“后续发文称,就是故意冤枉肖明瑫,让他身败名裂”。如果属实,这直接证明了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声誉损害的恶意。这是构成诬告陷害罪最核心的要素。
客观行为:她通过微信公众号发文的方式,公开指控一个具体的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性骚扰),并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肖明瑫全家被网暴)。
损害结果:她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肖明瑫的社会评价急剧降低,名誉严重受损,并使其家庭生活受到实质性的严重影响。
因此,从朴素的社会正义观和道德层面看,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就是一起典型的诬告陷害行为。
2.杨景媛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这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比道德判断要复杂。法律责任通常分为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a.民事责任-名誉权侵权
这是最明确、最可能追究的责任。法院的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然我们不清楚一审具体判了什么,但大概率是驳回了杨景媛的诉讼请求),这在法律上意味着法院认定杨景媛的指控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其行为构成了对肖明瑫名誉权的侵害。
肖明瑫可以反诉:既然法院已经还了肖明瑫清白,他完全可以就此事实,向法院提起对杨景媛的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
停止侵害(删除相关不实文章);
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偿经济损失(如律师费、为维权支出的费用等);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行为给肖明瑫及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从司法实践来看,肖明瑫赢得这类官司的可能性极高。
b.行政责任-拘留或罚款
如果杨景媛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进行行政处罚: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处罚措施包括: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需要肖明瑫或其家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由警方调查后认定是否构成违法并决定是否处罚。
c.刑事责任-诬告陷害罪
这是最严厉的惩罚,但入罪门槛最高,也是最难认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键点在于“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性骚扰通常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或民事侵权范畴,极少情况下可能触及强制猥亵、侮辱罪等刑事犯罪。需要判断杨景媛的指控是否明确指向了“刑事犯罪”,或者其意图是否是希望肖明瑫被“判刑”。如果她的主要目的是“让他身败名裂”(损害名誉),而非“送进监狱”(刑事追究),则可能不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通常指导致他人被错误刑事拘留、逮捕、起诉甚至判刑等。此案中,肖明瑫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损害是名誉上的。虽然网暴后果严重,但能否被解释为刑法上的“情节严重”,存在不确定性。
公诉原则:诬告陷害罪原则上属于公诉案件,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会非常谨慎地评估是否启动刑事程序。
结论与您最后的担忧
您的结论和担忧非常有道理,也极具社会意义。
1.“逍遥法外”的理解:目前来看,杨景媛可能暂时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但这不一定是最终结局。她几乎必然要承担民事上的名誉侵权责任(如果肖明瑫起诉)。她是否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有待相关机关的认定。此外,她已经在道德和舆论上受到了严厉的审判,社会性死亡本身也是一种巨大的惩罚。
2.司法的滞后性与主动性:您说“这又是一个耗时漫长的过程”,这完全正确。司法程序本身就是严谨而耗时的。维护自身权利需要受害者(肖明瑫)主动发起新的诉讼(如名誉权纠纷)或报案。法律不会自动惩罚诬告者,需要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3.您的核心担忧——示范效应:这是整个事件中最可怕的部分。如果诬告者最终付出的代价远小于给对方造成的伤害,确实会形成一种负面的激励。它会助长一种“低成本、高杀伤”的报复社会模式,让人们在维权时畏首畏尾,害怕被反噬,最终破坏整个社会的信任基础。正如您所说,最终会导致“人人自危”。
总结来说:
杨景媛的行为在道德上应受严厉谴责,在法律上极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并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是否构成治安违法或犯罪,有待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认定。目前她“未受处罚”的状态可能是司法程序尚未推进的结果,而非最终定论。
您呼吁不能让诬告者逍遥法外,否则会寒了正义之士的心,这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深切关怀。一个健康的法治社会,既要保护真正的受害者勇敢发声,也必须对恶意诬陷者予以严惩,唯有如此,才能守护住那份朴素的正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作恶者,理应付出代价。
本回答由 AI 生成,内容仅供参考,请仔细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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