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诬告陷害他人不用付出代价,那你我皆有可能会被诬告陷害

看来诬告陷害他人这件事,已经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公开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推动激活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条款,有力有效治理网络暴力、诬告陷害等社会不良现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他的这番公开表示,也算是对近期诬告陷害事件接连发生的一种回应。

从成都地铁偷拍案,到武大杨某媛案,一起又一起的诬告陷害事件,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挑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

其实,这些只是冰山一角,实际中还有许多,只是没有引起大家的关注而已。去百度上一搜,就会发现有大量的诬告陷害事件。

既然谈到了诬告陷害,那么第一个问题是,究竟是谁在诬告陷害他人?这问题很重要。

其实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就算没有法律秩序,就算礼崩乐坏,就算诬告陷害他人不用付出代价,他们依然不会去诬告陷害其他人,因为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良知问题。

但不是所有人都有良知,都不会诬告陷害他人。

对于少部分人来说,为了获取利益,或者发泄私愤,就会违背良知,诬告陷害他人。正是这一少部分人的诬告陷害行为,频频引起大家的强烈关注。

我记得有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在英格兰某地区曾发生一只大山雀偶然碰巧弄破了牛奶瓶盖子,并因此而喝到了牛奶。

从此,这只大山雀学会了”偷”喝牛奶的方法。不久之后,这一地区的其他大山雀也出现了”偷”喝牛奶的行为。

就像其他的大山雀也学会”偷”喝牛奶一样,在当今这个网络时代,如果诬告陷害他人不用付出代价,不会受到惩罚,那必然会有更多心术不正的人看到这些事件后,受到启发或者鼓励,正在酝酿或者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最终的结果就是诬告陷害成风,人人自危,你我皆有可能被诬告陷害。不管你是无关紧要的小人物,还是位高权重的大人物,轻则声誉扫地,重则身陷囹圄甚至丢掉性命。

其实,自古以来诬告陷害就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遏制诬告陷害的不正之风,古代中国采用“诬告反坐”的基本原则,即采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方式,以所诬告之罪加于诬告者之身,诬告者承担反坐的刑事责任。

在国外,也有许多的案例,如果诬告陷害他人的,诬告陷害者被处以严厉处罚,并且赔偿被诬告陷害者的损失。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表态,也是开了一个好头,意味着诬告陷害不再是以前的那种不用付出代价、不会受到惩罚了,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其实,我认为诬告陷害他人,不仅要承担民事上的责任。如果有切实证据,认为构成诬告陷害,且对被诬告陷害者造成严重后果,诬告陷害者还应承担刑事责任等严厉的后果。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打击诬告陷害的不正之风,让更多人免受诬告陷害。

当然,即使对故意诬告陷害他人者采取严厉处罚,我也不认为最终能够彻底消灭诬告陷害,最多只是减少绝大部分诬告陷害的发生。而且,减少的数量与打击诬告陷害的力度密切相关。

但就算这样,也要比诬告陷害他人却不用承担责任,好上一万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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